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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章 土地兼并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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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由检本来想立刻斥责汪汝淳,但这样一来未免就暴露了穿越者的身份。

他只得克制住冲动,仍旧面带微笑,问道:

“汪先生说‘在我大明,更是如此’,却是何意?”

汪汝淳叹了一口气,说道:

“前朝历代,田主与佃农都尚有尊卑之分,主仆之分。若是打官司,官府也多是帮田主惩治佃农。可到了我大明,却大不相同。

“《大明律》不但没有规定佃农和田主之间存在尊卑、主仆关系,反而明确规定田主不能无偿役使佃农,否则便要受官府惩处。如此便是把佃农视为和田主对等之民,只是存在交易关系而已。”

朱由检听了这话,目瞪口呆,他虽然在穿越前,也自诩了解一些明末历史,但多是集中在一些重大朝廷事件上。

既没真正看过《大明律》,对明代地主和佃户关系也从未有深入了解,只是被灌了一脑子的地主压迫农民,农民苦不堪言的说法。

“《大明律》里真有这样的规定?”他惊奇问道。

一旁的李之藻对崇祯身为皇帝,却不了解《大明律》,也有些诧异。不过随即想到今上还是少年,登基又未满一年,对大明典故法律还未完全熟悉,也可以理解。便帮汪汝淳解释:

“《大明律》中确有如此规定:

‘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,有司应付者减一等。若豪富之家,役使佃客抬轿者,罪亦如之。每名计一日,追给雇工钱六十文’

“这条律文便是说若富人使唤佃农去抬轿,便要挨六十大板,不仅如此,还要赔偿佃农每天六十文的雇佣钱。”

朱由检皱眉道:

“律条虽如此规定,只怕也未必真如此执行,何况这律条中只说抬轿,或者无偿役使佃农做其他事情就可以。”

李之藻摇摇头:

“陛下毕竟长于深宫,不知民情。以臣在乡间见闻,若是田主家宅有事,要请佃农效力,须付给工钱。”

“若陛下还不信,也可询问徐玄扈,他正在编纂的《农政全书》中便有例证,南直隶常熟县调集民夫修河。若是田主自己不愿去修,而要让佃农代修,则必须付给佃农工食费用,而不得无偿役使。

“非但现在如此,洪武初年便已有规定田主不得平白役使佃农,《太祖实录》中记载官府征调劳役一个月,地主若要用佃农代劳,则须付给佃农一石米作为酬劳。”

朱由检默算了一下,一石米相当于后世一百八十斤,以后世米价十斤算四十块钱,相当于七百二十块,按洪武初年国家刚建立,比较穷困的经济状况,这个工钱应该算过得去。

李之藻继续说道:

“若是地主为了催租殴打捆缚佃农,便要受国法惩戒。若是打死人命,不但本人处斩,便是家产田地也都要没收。”

“当真如此?”朱由检有些难以置信。

李之藻点点头:

“本朝英宗年间便有这样的判例,江阴县大地主周圭有土地五万多亩,为求田租,伤害佃农性命,被逮问如律处死,并将其兼并田产分给附近无田小民。”

朱由检一时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

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

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

“若是宋代,按皇佑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

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

“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死佃农,不判死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

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,若是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

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

他继续说道:

“到元代,田主打死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十两”

朱由检陷入疑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。

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

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

终于想到了什么。

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

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

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

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,也不会判死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。

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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